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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我胜诉了,仲裁结果也生效了,但现在国航就不想履行赔付拖欠我的工资。他们的目的就是为了妨碍、干扰正在办理的拖欠工资的执行案件,这涉嫌虚假诉讼。”11月15日,国航女员工牛女士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她已向法院立案庭提交民事强制执行申请书,也拿到法院受案通知书,法院也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但20天后被告知国航不服仲裁裁决,已提起诉讼,劳动仲裁失效。>>>领导嫌多管闲事女员工称被国航单方停飞调岗每月发2000元工资牛女士提供劳动合同称自己1995年参加空乘工作,“2005年国航和我签的劳动合同上写的岗位就是空勤乘务,2005年和我续签无固定期限,也就是长期合同。”牛女士前夫以前是给国航领导当秘书,她在工作中同情乘务员,乘务员对她挺信任,遇事也愿意跟她说。“乘务员都比较怕领导,看到有空乘受欺负,公司不给续签合同,我老替他们说好话,在领导眼里就觉得我‘别人不说,怎么你老说’?”“从2013年开始,我就向上级领导反映优化管理,合法合规和乘务员续签合同,但领导嫌我多管闲事。”牛女士承认,她也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国航一些问题。“去年10月,中央巡视组来国航巡视,去年12月21号,国家纪委监委公布国航已退休的原党委书记樊某涉嫌违纪被查。”牛女士表示,从2007年8月开始她被停飞,“我去单位找领导,也不给解决,也不安排地面岗位工作,就每个月给我发2000元的工资。2012年9月,才安排我到国航客舱服务部办公室做台账员,岗位级别5b,岗位工资比我当乘务员每月14000元少了2倍多。我不愿意干地面的工作,还是愿意飞航班。”牛女士认为遭受不公正待遇,“我委托代理律师,就国航单方对我停飞和调岗向民航局领导发律师函。2013年11月,单位就不让我上班了。”>>>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裁决国航支付女员工工资差额108万元为此,今年7月,牛女士向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仲裁委提出了申请。9月4日,国航代理人参加开庭审理。记者看到,9月13日,劳动仲裁委作出京顺劳人仲字2024第8002号裁决书显示,国航公司提交的诊断证明及休假证明书,是自2013年至2014年部分时间段的,此后未提交证据证实牛女士因病向公司履行请病假手续,在牛女士不认可其需要病休的情况下,国航公司一直按照病假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存在差额,应当予以补足,但工资标准应当按照台账维护员岗位予以核算。本案经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裁决国航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牛女士工资差额108万余元。如不服本裁决,可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9月13日劳动仲裁委裁决国航支付牛女士工资差额108万余元>>>女员工质疑自相矛盾“法院已立案强制执行,我被告知劳动仲裁已失效”牛女士表示,截至9月28日,国航未在劳动仲裁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也未履行生效劳动仲裁裁决支付工资。10月8日,她向顺义区法院立案庭提交民事强制执行申请书,“法官复核后,向我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国航在这之前并没有向顺义区法院提起不服劳动仲裁民事诉讼,法院立案庭才可以审查通过决定立案强制执行。10月10日,法院执行局作出《执行案件风险提示书》,我本人接到后,邮寄提交《关于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说明》。”但令牛女士吃惊的是,10月28日,她突然接到顺义区法院民一庭一位法官助理打来的电话,“通知我说国航于9月24日提起诉讼,不服仲裁裁决,还通知我劳动仲裁已失效,要求我去法院办理撤诉。我将当天手机通话内容录音留存。”牛女士称,10月30日,她与代理人在法院执行局和法官约谈。11月12日,她收到顺义区法院民一庭法官制作的应诉通知书。10月8日,北京顺义区法院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显示,就双方劳动仲裁法院已做出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牛女士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法院决定立案执行。11月11日,北京顺义区法院出具应诉通知书显示,原告国航公司与被告牛女士劳动争议一案9月24日正式立案受理。对此,牛女士认为这不仅自相矛盾,还涉嫌虚假诉讼,扰乱司法秩序,目的在于干扰法院办理执行拖欠劳动报酬一案。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法院审查决定立案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送达当事人。“如果国航在9月24日向法院起诉,法院审查决定立案,应当在9月28日之前将起诉状及应诉通知书等材料邮寄送达给我,而非是在49天后于11月11日才送达。10月8日,我去法院办理拖欠工资的强制执行,也就不可能通过立案。”牛女士认为此举违反民事诉讼案件立案程序,损害她的合法权益。假如在9月24日立案,那么她10月8日在顺义区法院就无法立案强制执行。如果国航未在裁决书规定的15天内起诉,劳动仲裁裁决书即生效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女员工“被精神病”侮辱、诽谤刑事自诉案从一审二审到申诉均被驳回牛女士介绍,2019年7月,她所涉“国航监督员”事件之后,她收集证据材料,针对国航相关领导的不实说法,她向北京海淀区法院提起侮辱、诽谤罪刑事自诉。2022年8月8日,海淀区法院经审查予以刑事自诉立案,但未向被告人送达起诉状,未提交答辩状。她提交证据材料,2023年2月,法院以证据不足一审裁定驳回起诉,但未解释哪些证据不足。牛女士质疑审判程序,她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上诉获立案受理。2023年5月,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她继续申诉,目前已被驳回。牛女士认为,国航相关领导利用职务便利打压女职工,在单位散布她用开水泼旅客,被单位停飞并鉴定患精神病,剥夺她的劳动权利。牛女士解释称,国航相关领导说她患精神病是不实言论,2007年7月份,她是带病坚持工作。“当时不让我休病假,说空乘怀孕生孩子的特别多,让我坚持一下。7月15日从深圳返回北京的航班上,我发高烧38.2℃,没吃饭,走路都没有劲。我端了一杯水,不小心洒到乘务长郝某的围裙上,她就告状说我用开水故意泼她,说我有精神病。”“领导向十多位空乘调查核实,没有一个人作证,证明我用开水泼她,这是故意陷害。如果公务舱乘客被乘务员用开水泼到身上,应当有医院急诊治疗病历、医生处方和病假条。国航不能提供所涉及的公务舱乘客姓名、航班座位号和澳门官方直营威尼斯的联系方式。”牛女士表示:“我对自己要求比较高,虽然单位不让我上班,但我一直没放弃我自己。我是北师大心理学毕业,我自己报名参加专升本学习,拿到北师大法学本科毕业证,去年参加全国司法考试,学到很多法律知识。“2023年9月,牛女士参加全国统一的法考“我平时一直关注妇女权益,义务帮助弱势群体,我也在做为农民工讨要工资的公益事业。”>>>国航提民事起诉仲裁委裁决有失公允,诉请判决无需支付工资差额11月16日,记者联系国航一位领导,拨通电话后,对方并未否认其身份。记者询问国航是否接受劳动仲裁结果,对方听后未置可否即挂断电话。记者再打,一直在通话中。随后,对方短信回复称打错电话了。记者联系国航客舱服务部另一位领导,电话接通后,对方也表示打错了,记者再打,无人接听。此外,客舱服务部办公室一位领导也未接听电话。记者无奈拨打国航热线,客服人员表示会转接反馈给值班经理。对于国航有无接到劳动仲裁裁决书,随后一位值班经理回复称:“很抱歉,我们客票服务中心是对针对客票业务,我没办法直接回答您,如果您有采访的需求,请您将采访函发到我们的邮箱。”值班经理表示,国航有专门负责接受采访的部门。11月16日,记者发送采访函后,截至发稿前未收到国航官方的回复。国航民事起诉状显示,诉请判决原告无需支付被告工资差额。事实理由一,仲裁委裁决国航支付2007年8月1日至2012年9月9日工资差额,存在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牛女士停飞时间距今已17年之久,其应就停飞前的月平均工资数额及停飞期间的工资数额予以举证。但在仲裁期间,其并未完成举证义务,应承担不利后果。仲裁委裁决国航支付工资差额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实际情况是,其在停飞前即因个人原因存在长期病事假情况,工资收入情况与其所述并不相符。事实理由二,仲裁委裁决国航支付2014年6月至2024年7月16日工资差额,存在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2014年6月之后牛女士未到岗工作,其亦未再提交休假证明。考虑到其特殊疾病,国航对其按照长期病休进行管理,其未提出过要求返岗或对长期病休安排异议。直至2024年7月才申请仲裁,主张权利与常情不符。在按长期病休管理期间,国航向其支付的相关工资待遇不仅未低于北京市病假工资标准,且绝大部分时间远高于北京市病假工资标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国航认为,自2014年6月至2022年7月期间,牛女士应就其工资数额予以举证,但在仲裁期间,其并未完成举证义务,应承担不利后果。国航认为,仲裁委裁决严重损害国航的合法权益,有失公允,遂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请。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李华(来源:华商报大风新闻)
近日,一则落款为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的“公示”引发关注。该公示显示,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的邱某在被监视居住及判刑后,四年时间三次怀孕生育小孩,经申请被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今年10月23日,邱某又以哺乳期为由向翠屏区人民法院提交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该院经初步审查于当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公示,该公示引发网友热议。网传公示11月17日,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人员向红星新闻证实,网上流传的“公示”内容确为该法院依法发布,公示期满后庭室忘记及时撤下。目前,该公示已从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公告栏撤下,法院对罪犯邱某已经实施暂予监外执行。法院公示引关注:女犯4年生3孩4次暂予监外执行今年10月以哺乳期为由再次申请落款时间为2024年10月23日的“公示”显示:罪犯邱某,女,1997年12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某小区。邱某因运输毒品于2020年6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8月3日,邱某被执行逮捕,因患疾病于8月4日被监视居住。2021年9月17日,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决定对邱某实施逮捕,但因其怀孕未执行。2022年3月10日,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罪犯邱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判决生效后,邱某于2021年12月31日生育一女,并以其女尚需哺乳为由向法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7日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执行期间自2022年7月7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本次暂外期限届满前,邱某再次怀孕,法院决定对其第二次暂予监外执行,执行期间为2023年1月1日起至怀孕期结束时止,邱某实际在泸州市龙马潭区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3月7日止。2023年2月3日,罪犯邱某又生育一子,又以其子尚需哺乳为由再次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法院经审查并征求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意见后作出对罪犯邱某的暂予监外决定书,决定继续对罪犯邱某暂予监外执行,执行期间从2023年4月25日起至2024年2月3日止。在第三次暂外期限届满收监体检时,检查出邱某再次怀孕。2024年3月4日,罪犯邱某又以怀孕为由向法院提交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3月6日,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立案,经审查并征求检察院意见后第四次作出对罪犯邱某的暂予监外决定书,决定对罪犯邱某暂予监外执行,执行期间从2024年4月12日起至孕期结束止。2024年10月23日,罪犯邱某又以哺乳期为由向法院提交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法院经初步审查后当日立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广大群众如对此有不同意见,请于3个工作日内(10月23日至10月25日)以真实姓名向法院刑事审判庭反映。11月17日,红星新闻记者赶到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发现位于金台街的法院公告栏内并无相关公示。法院工作人员告诉红星新闻,该公示因公示期满被撤下。目前,人民法院对罪犯邱某已经实施暂予监外执行。法院公告栏内已无相关公示 罗敏 摄律师观点:对“故意怀孕”逃避刑罚尚存法律空白建议完善立法、加强监管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张柄尧律师表示,从人道主义出发,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均对怀孕妇女实施特殊关怀。其中刑法明确,审判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刑事诉讼法则明确对于怀孕或正在哺育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根据我国刑事司法政策,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本应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服刑,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刑罚时,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而监外执行时间是可以抵刑期的。这也造成现实中确实存在有妇女利用这一特殊关怀制度,逃避刑事执行的情况。该行为一方面损害了刑法实施过程中的惩罚性、强制性和公正性原则。另一方面,其连续生育行为仅是为了将孩子作为自己的“免刑金牌”,这也必然造成未成年人子女将面临无人抚养等现实窘迫,儿童权利难以得到保障。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刑事诉讼法等明确规定,一旦存在发现罪犯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等情形,应该及时收监。对于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但对于通过“故意怀孕”这一方式逃避刑罚执行的,目前法律上还存在一定的空白。张柄尧律师认为,从立法目的来看,特殊保护制度适用的应当是“正常怀孕”妇女,可考虑从如下一些方面采取补救措施:一是立法上,在刑事诉讼法中将不计入执行刑期范围扩大,将“故意怀孕”情形纳入其中或引入刑罚暂时中止执行制度,对“故意怀孕”女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但中止刑期计算,待中止事由消失后,再继续执行,以此打消女犯试图通过“故意怀孕”手段逃避刑罚执行的心理预期;二是具体执行过程中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工作,对可能存在这一行为的女犯进行重点监督,尤其是绝不能出现脱管、漏管情况,以此避免给这一行为的女犯制造连续怀孕的时间和机会。法院公示内容正当合法兼顾法律和人性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表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其中,“怀孕或者正在哺育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有前述情形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也可以暂予监外执行;而“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由公示可知,罪犯邱某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而其在2021年12月31日生育一女。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之“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的规定可知,哺育期为一年。由此,罪犯邱某的情况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而其未被交付执行则应当由人民法院决定,因此,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相应决定主体适格。《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中提到,“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写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在判决生效后七日以内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送达看守所或者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和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法院根据《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等规定进行公示符合法律规定。林小明律师表示,既然法律有明文规定则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只要相关规定主体合法,程序正当,那么法律规定就应当得到充分尊重。回到本案,至于罪犯采取接连生育子女以实现暂予监外执行,可能大多数人会认为此举系以合理合法的理由钻法律“空子”。但他个人认为,只要具有明确依据,程序正当,整个过程中没有徇私舞弊现象,在法律没有修改之前,这样的行为其实用不着过分指责,反倒是相关部门严格执法,兼顾法律和人性的体现。红星新闻记者 罗敏编辑 张莉 责编 官莉
(原标题:特朗普现在用人,有5个鲜明特点)
极目新闻记者 肖名远11月18日早晨,黑龙江省勃利县吉兴乡长太村疑出现老虎,还用头顶撞村民家院门。当天上午,极目新闻记者获悉,当地多部门已到现场调查处置,村民们目前关门躲在家中。监控视频显示,11月18日早晨6时08分许,一个农家院子里传出动物低沉的吼叫声,有狗在吠叫,随后一个大型动物的黑影从门外闪过。院子里一男子告诉周围的人:“来了一只大老虎。”约2分钟后,男子来到院子的金属栅栏门处观察,那只大型动物从远处冲过来,将栅栏门撞得咣咣响,男子吓得慌忙跑进里屋。疑似老虎出现在院门外 (视频截图)视频发布者称,此事发生于黑龙江省勃利县吉兴乡长太村。另有当地居民告诉极目新闻记者,听说那只老虎在村里咬伤了人,伤员被送医救治。11月18日上午,吉兴乡派出所工作人员对极目新闻记者表示,“我们都在下面处理这事,具体消息由县里负责发布。”勃利县委宣传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当地多个部门都已到现场处理此事,那只动物是不是老虎、有没有伤人,他目前尚未得到权威反馈。记者致电勃利县林业局,电话未能接通。极目新闻记者致电长太村多个村民,他们均表示听说了此事,目前关门闭户躲在家中。一村民告诉记者:“群里有通知,让我们不要出门。我们这里老虎并不常见,我也是头一回听说老虎进村了。”相关新闻黑龙江老虎咬伤村民,伤者儿子称有两只老虎 警方:在搜捕老虎作者:正在新闻热点组11月18日,网传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勃利县某村出现一只老虎,有村民被咬受伤。勃利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告诉《正在新闻》,派出所民警都去村里抓老虎了,确有村民被咬伤,建议不要出门。吉兴乡政府工作工人员称,正在排查中。长太村村委工作人员表示,确实有老虎进村,咬伤了一位65岁赵姓村民,已经送医,消防和公安正在村内搜寻老虎。图为事发现场截图据黑龙江广播电视台《新闻法治在线》消息,被老虎咬伤老人儿子赵先生表示,有两只老虎,目前老人正赶往佳木斯医院进行救治;林草局和警方已到现场。延伸阅读20只东北虎之死阜阳野生动物园,一只东北虎长期被关在一间“小黑屋”里。近日,《中国慈善家》记者调查发现,阜阳野生动物园在未取得人工繁殖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展示展演、人工繁殖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东北虎。更令人触目惊心的是,因为动物园经营权纠纷的影响,导致大量野生动物死亡,其中包括20只东北虎、2只非洲狮、3头长颈鹿等珍贵野生动物。目前,园区内存活着的16只东北虎以及非洲狮、长颈鹿、黑熊等动物,长期被关在运输铁笼中,空间狭小,生存状态堪忧。园没建好动物先来了阜阳野生动物园是一家民营动物园,运营方为安徽七彩野生动物乐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彩公司)。动物园的宣传资料显示,该动物园属于阜阳市颍东区政府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五彩颍东·印象田园”的一部分,总用地1200余亩,设有食草动物区、猛兽放养区、小熊猫岛等。此外,还有将狮虎豹以及小羊、兔、狗等多种动物幼崽组合在一起的“动物一家亲”区域;园内设有游客专用骑乘道路,游客可在此骑大象、马、骆驼等;在海兽互动馆,还可以欣赏海狮等动物表演。2018年5月,阜阳市当地媒体以“阜阳野生动物园将落户颍东”为题进行报道,报道中提到,“阜阳野生动物园项目正在进行施工图设计,即将施工招标”。《阜阳日报》在2018年11月14日报道称,3天前,阜阳野生动物园迎来了首批入园动物12头长颈鹿。随后,又有多家媒体报道称,“阜阳野生动物园将进入全国野生动物园第一方阵,为皖北规模最大、品种最多的野生动物园。”根据报道,2018年春节前,阜阳野生动物园的野生步行区对外开放;次年5月1日,开放车载观赏区。从媒体报道显示的时间轴可以看到,从图纸设计到招标、开建,再到第一批动物入园,仅用了半年时间。《中国慈善家》从阜阳市颍东区林业局处了解到,阜阳野生动物园建造过程并不顺利,由于土地使用问题,导致停建近两年。当时“半成品”的园区远没有达到野生动物生存所需环境标准,配套设施更是无从谈起。在这种情况下,动物园方贸然引进12头长颈鹿,不久后就有一头非正常死亡。“投资方和媒体一开始并不知道建园的土地属于农田,手续不全,直到土地部门在每年一次的例行巡查时发现该问题,直接导致动物园停建。”颍东区林业局相关负责人向记者坦言,此前媒体报道的开放时间只是园方计划中的时间,但实际开业时间为2021年5月1日。阜阳野生动物园位于颍东区,工作日几乎没有游客。但无论如何,动物园还没建好,动物就已经来了。2018年4月,七彩公司与阜阳腾飞驯化展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腾飞公司)签署合同,腾飞公司将33只东北虎、5只非洲狮、11只黑熊、3只骆驼等动物以总价254.3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七彩公司。而根据腾飞公司法人代表李良华的说法,2019年4月,腾飞公司从上海运25只老虎到阜阳的时候,发现动物园停建了。“我一看环境根本不适合东北虎生存,就不敢再将其他的东北虎运过来了。”李良华说。不具备条件的动物园在中国,老虎是野生动物保护的旗舰物种,根据规定,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要报林业部审批,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则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国慈善家》获得的一份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文件显示,早在2018年9月11日,该局就对七彩公司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理由是“不具备人工繁育东北虎、亚洲象和孟加拉虎相应的场所和设施条件”。2018年9月11日,国家林草局拒绝给七彩公司发放行政许可证。这意味着,七彩公司旗下的阜阳野生动物园在未取得人工繁殖许可证资质的情况下,多年以来都在非法展示展演、人工繁殖东北虎。5月10日,记者在阜阳野生动物园“猛兽放养区”看到,仍有多只东北虎和狮子在笼子里来回踱步,供游客观赏。对于非法饲养东北虎事宜,也有人给出不同说法。阜阳市林业局自然资源监管科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动物园里的老虎不属于园方,而是属于和园方合作、有资质的腾飞公司的。2022年合作到期后,腾飞公司至今没有将老虎迁走。颍东区林业局分别于2023年5月9日、2024年3月28日两次向腾飞公司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指出,该公司动物巡护、养护等人员不足,巡查密度不够;动物台账档案资料管理不规范、不健全;动物人工繁育场所现有条件,不符合省林业局核发人工繁育许可证的有关规定。腾飞公司曾长期和上海野生动物园合作,进行东北虎展演。2021年,上海林业局对上海野生动物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原因是“2018年、2020年,擅自利用阜阳腾飞驯化展演有限责任公司的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东北虎展演,该展演行为未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并没收其违法所得26万余元。生存危机2021年5月1日,阜阳野生动物园开始试营业。当时,因为98元一张的成人票价还引起不小争议。有人指出,省会城市合肥野生动物园的成人票只卖35元。对此,园方回应称,阜阳野生动物是民营动物园,自筹资金,没有政府投资,也没有任何补贴,不少动物都是从国外引进,动物吃喝花销很大,运营成本比较高。成年野生动物尸体被堆放在这间约10平米的冷冻室。《中国慈善家》记者调查发现,阜阳野生动物园死亡的动物里不仅有20只老虎,还有大量其他野生动物非正常死亡,这些死亡的野生动物也属腾飞公司所有。腾飞公司给记者提供的数据显示,2019年10月至2023年3月,共死了10只东北虎,2020年6月至2023年8月,共出生小虎11只,存活仅一只;2021年5月和2023年8月,共有2只非洲狮死亡;2019年死亡1头成年长颈鹿,2023年出生的2头长颈鹿也已死亡;还有猕猴等小体动物也有不同数量的死亡。5月10日,《中国慈善家》记者实地走访阜阳野生动物园发现,死亡的野生动物幼崽的尸体至今仍存放于冰柜中,而成年东北虎、非洲狮、长颈鹿、黑熊等动物的尸体,则堆放于一个约10平米的冷藏室,等待处理。存放动物幼崽尸体的冰柜。而更让人担忧的是,即便是存活的野生动物,也面临生存危机,动物福利更是无从谈起。记者在现场看到,多只黑熊常年被关在狭小的铁笼中,头顶的毛发已被铁笼磨掉,露出头皮,其中一只黑熊因常年在狭小空间不能活动而导致四肢瘫痪。目前动物园里还活着的16只东北虎,其中有一部分被关在约1.5米的铁笼中,放置于室外长达数年,吃喝拉撒全在这个狭小的空间完成。还有部分东北虎和非洲狮被关在暗无天日的平房中,生存环境极其恶劣。原本开园时貌似声势浩大的动物园,何以至此?经营权之争殃及动物阜阳野生动物园从一开始就陷入经营权纠纷,而这一经营权纠纷正是一切问题的缘起。2018年2月,阜阳紫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紫青公司)与上海知润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等签订了《合伙投资协议》,拟在“五彩颍东印象田园”项目基础上,建设阜阳野生动物园项目,并成立七彩公司来运营该园。知润公司和腾飞公司同为一个法人,都是李良华。根据协议,紫青公司负责园林绿化、动物笼舍、动物隔离检疫场、兽医院等,占总股本的55%。知润公司负责投资园区所有展出观赏动物(购买和租赁)及表演动物,动物饲养及表演技术,占总股本的45%。但是,到了2019年12月,紫青公司与知润公司,以及新成立的七彩公司在阜阳签订了一份协议,知润公司退出,由阜阳紫青公司独立经营阜阳野生动物园。由知润公司出资,以七彩公司名义购买的11头长颈鹿及一头死亡长颈鹿的尸体被要求在2020年3月底前转移走。随后,双方发生分歧,并两次在法庭对峙。知润的法人代表李良华称,上述涉及股权转让的协议无效,请求法院撤销。最终,法院一审二审都判定协议有效。根据颍东区林业局的说法,李良华在得知动物园因土地问题而停建后,萌生退意。之后土地手续问题解决了,李良华又想让法院认定股权转让无效,想重新拿回动物园45%的股份。李良华告诉《中国慈善家》,他是“被迫签的协议”,而且当时协议中也没有“股权转让”的字样,“协助办理相关手续不等于转让所有权”。七彩公司认为,李良华已退出股东行列,因此属于腾飞公司的动物应该迁出动物园。2019年,七彩公司曾向腾飞公司多次发出“催告函”,并声称腾飞公司未经七彩公司许可,擅自将部分动物(其中有狮虎等凶猛动物)运入阜阳野生动物园尚未验收合格的笼舍中驯养。要求腾飞公司在15日内将所有动物搬离园区。不过,2020年8月,七彩公司又与腾飞公司签订《动物租赁合同》,腾飞公司将价值约360万元野生动物提供给七彩公司用于经营展演,每年租金160万元,合作期限为3年。阜阳野生动物园里动物生存环境堪忧,图为两只被关在昏暗小屋子里的非洲狮。2021年5月1日,阜阳野生动物园试营业。当天,七彩公司与腾飞公司又因动物使用问题发生争执,双方僵持不下。腾飞公司拒绝将老虎、狮子、长颈鹿等野生动物从笼中放出供游客展演。而预约来园的大量游客毫不知情,如果见不到这些早已宣传出去的明星动物,很可能引起游客不满。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双方在颍东区林业局、辖区派出所民警的调解见证下,重新签订《动物租赁协议》,一年租金300万元。但在付款方式上,双方再次发生分歧。看着越来越多的游客陆续赶来,园方心里开始慌张。随后,工作人员强行打开猛兽的笼子,将它们放归各自固定的展演区,双方的矛盾也因此进一步激化。关于园内野生动物的死亡,颍东区林业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部分原因是因为这些老虎是近亲繁殖,基因不好,容易生病;还有部分老虎年老体弱,属于正常死亡。而李良华给出的说法是,因为动物园的经营权纠纷,导致园方停发员工工资,并把自己精心培养的技术骨干全部赶走,动物园停水断电,导致野生动物要么饥渴死亡,要么是体弱多病,寿命减短。七彩公司的法人代表潘志超则对此予以否认,他表示腾飞公司已经和动物园没有任何关系,目前属于“恶意霸占”阜阳野生动物园。如何追责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公益法律中心执行主任李恩泽指出,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出现死亡事件,在实务中很难被定性,一旦被饲养人认定为老死、病死等自然原因死亡,就很难追责,除非有证据证明动物被长期虐待,比如连续的监控视频证明不给动物投喂或暴力殴打等。只有掌握相关证据,公益组织才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民众有相关线索也可向主管的林业局或国家林草局投诉。他进一步指出,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目的是保护野生动物,所以在繁殖利用过程中应该逐步被放归自然,这样才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但目前很多人工繁殖野生动物项目都是以营利为目的,是否放归自然全凭主导者的个人意愿,这个现象亟待改变。《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应根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动物。据此,李恩泽认为,如果阜阳野生动物园长期将国家一级野生动物关在牢笼中,没有给予必要的活动空间,则属于虐待行为,已涉嫌违法。目前已经造成大量的东北虎、非洲狮等野生动物死亡,需要进一步调查,追究肇事者的责任。
“我孩子患精神疾病,她发病期间捐款42.7万余元给灯塔慈善救助基金会是无效的。”11月16日,江苏南通退休职工黄先生向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表示,自己女儿患精神分裂症,无民事行为能力,他向该基金会提供了司法鉴定报告、病历和住院记录,但该基金会只同意退还三分之一,拒绝全额退款。对此,山西灯塔慈善救助基金回应称正在协商处理退还捐款。33岁女子发病期间向慈善基金会捐款42.7万 资料图>>>33岁女子浏览淘宝购物页面,3天11笔捐款42.7万黄先生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今年4月份,33岁女儿通过灯塔慈善救助基金会阿里巴巴平台店铺累计捐款42.7万余元。“这些机构不是都有个平台嘛,什么小孩子教育、老人疾病,他们在淘宝等平台上开店铺,号召大家献爱心捐款,她是在阿里巴巴淘宝店铺拍的,她当时在浏览淘宝购物页面,从4月18号开始,她看到后分多次,就捐款给山西灯塔慈善救助基金会。”黄先生提供的灯塔慈善救助基金会颁发的11张募捐证书显示,4月18日、19日、20日,黄先生的女儿累计募捐11笔,其中仅4月18日一天即捐款6笔,单笔捐款数额最大的6万,最少的3620元。黄女士仅4月18日一天即捐款6笔,单笔捐款数额最大的6万黄先生表示:“女儿从2019年底就没再工作,她是精神病患者,就没有行为能力嘛,她没有理智,就是冲动消费,就捐了款。她捐的是我们家里的钱,我们家里的钱都在一个账户,捐的是我们养老的钱。我今年61岁,我妻子59岁,我们都退休了,我每月只拿2000元的退休金。”对于为何不限制女儿用手机,黄先生表示:“限制她用手机的话,她要轻生,我们也担心得要命。”>>>申请退还捐款“她是乱捐,别的机构都退了,灯塔基金会不退”5月份,黄先生夫妇发现账户异常,联系灯塔慈善救助基金要求退款。“我们找到灯塔慈善救助基金会,他们说这笔钱用掉了2/3,只能退还1/3,也就是给我们13.9万。我说这是我们养老钱,他们说跟孩子确认过,但她是精神病患者,能确认什么呢?”黄先生直言,女儿发病没有逻辑思维能力,意思表达能力受损,“我们发现时她都捐了100多万,她是乱捐,她也给宋庆龄基金会、红十字基金会和浙江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等别的慈善机构也捐了,人家都退还了。”黄先生提供了相关退回捐赠款申请,“我孩子是精神病患者,他们说谁知道她是精神病?我提供医院病历,住院都有医院记录,都是权威机构的证明,谁希望孩子得这种病呀?他们又提出做精神病鉴定,证明她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但鉴定需要很长时间,流程很多,而且这也更加伤害孩子,要鉴定证明她是个傻子嘛,这要很多周折的。”黄先生提供了相关退回捐赠款申请黄先生告诉华商报大风记者,“我提供病历,他们不认,也不退还捐款。他们主管上级是山西省民政厅,我反映至今也没给书面答复。民政厅工作人员说,这个事讲不清楚,应该做一个鉴定。”>>>司法鉴定结论患精神分裂症,发病期捐款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黄先生表示:“他们认为我们不敢去做鉴定,不会去做这个鉴定,但我们还是在10月份做了鉴定,鉴定结果证明我孩子在捐款发生期间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所以这个捐款是无效的。”江苏省某司法鉴定所11月4日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黄先生的女儿患精神分裂症,自2024年4月14日至目前为发病期,4月15日至4月30日捐款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黄先生的女儿患精神分裂症即便如此,黄先生称对方仍不退款,“我给灯塔慈善救助基金会也给民政厅都提供了鉴定报告,民政厅说这是他们下面的慈善机构,他们只负责发照,说这属于我们之间的民事纠纷,我认为民政厅是监管上级,应该约束、监管。民政厅让我们去打官司,灯塔慈善救助基金会说要就退15万,不要就只能这样,像这种态度,怎么让人接受?”>>>慈善基金会回应收到捐款打回访电话确认过,无从知道患精神病11月16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灯塔慈善救助基金,一位负责人表示:“我们现在已经在协商处理,现在退多少是我们一个协商的过程,我现在没办法给你准确答复。”这位负责人强调,黄先生的女儿捐款时,工作人员反复确认。“我们给她打过回访电话,她本人确定捐款,我们有回访电话录音,我们看到她有大额捐款,就怕她是刷单或者返利,所以在她捐款的第二天,我们工作人员就对她进行了电话确认,我怕有问题,我还自己打了电话跟她确认,这个都有通话录音。在了解到她确实是想捐款之后,是有意把这个当做善款之后,我们才做了正式的接收,在第三天还给她邮寄了捐赠的锦旗、爱心证书还有感谢信等。”对于一天之内多笔捐赠有无发现异常,该负责人承认黄先生的女儿是分多次捐款,“她是第一单捐完,我们就打了回访电话。第二天她又捐了,我们又打了电话,都确认过。如果按照常规操作,谁给我们捐款,我们是不用跟对方联系的,我们当时怕是诈捐,因为诈捐特别多,我们被诈捐返利搞怕了,我们才会联系对方。”这位负责人表示,这中间没有发现有什么异常,更无从知道捐款者有精神疾病。>>>沟通协商退款已做部分善款执行,预留解决超时只能退一部分“我们现在正在跟他沟通协商退款,但只能退一部分,因为当时我们确认她捐款没有问题之后,我们就已经做了一部分的善款执行,他(黄先生)是事隔一个月之后才找到我们,我说善款先不用执行,把剩下来未执行的先放在那。”该负责人强调给黄先生预留了解决问题的时间,“他5月份找我们,我说在8月31日之前,您需要给我们准确答复,要退怎么退?从5月份到现在,我开始就问他到底是退还是怎么着?他来了一句,退不退看我们。他接着就给我们发了律师函,因为我们善款是有使用周期的,根据《慈善法》要求,我们拿到钱不是放那不动,是要去做救助。我们已经给他预留了3个月时间,但他一直不处理,甚至在7月初,我还专门给他打电话想处理这个事。”这位负责人希望媒体客观报道,“在8月31号之后,过了约定的时间之后,我们善款又要去执行的,所以等黄先生再联系我时,我说我们善款又已经执行了一些,即便这样,我只能从其他的项目里去给他做救助,把这个钱给他,要不然,我们有很多事情也没办法去做。我都给了明确的时间,他不告诉我怎么做,也不搭理我。为这个事,不是说我们没有协商,每次都是我们主动打电话找他协商,我们也是有事实依据的。”>>>监管单位询问山西民政厅只是询问协调,不可能下文责令退款灯塔慈善救助基金会这位负责人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黄先生女儿善款已执行部分,可以提供划款救助证据,“我们所有的项目是由第三方审计的,有明确的证明,当时这个钱就是她捐的钱,我们去执行的,因为那个时候我们在阿里那个项目本身刚上线不久,除了退款的里面就这么几笔钱,所有的数据我们都已经发给黄先生了。”这位负责人坦言,基金会没有责任,“首先对于这个事(精神疾患),我们是不知道的。后期他找到我们,(善款执行)就全部叫停了。他说要多退一些,我说那最好出具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报告,我们要按照我们的要求来执行。”“我们收钱很容易,但每次退款都要去跟民政厅汇报。因为按法律要求,进到我们账户的钱叫善款是不能退的,所以每次退款我自己都很麻烦,所以才让他做鉴定报告。”“我当时说,如果说真的想退,我建议他去做鉴定。我说的很早,一直到最近他才把这个报告发给我。我们有通话录音,他说他想一想,他说他们家孩子要参加公务员考试,此后就再没回复。”这位负责人表示,基金会也在跟多方沟通,山西省民政厅不可能下文责令退款。“我们是通过阿里巴巴线上筹钱,他们是属于平台方。我们的善款动向,平台方是知道的,我们做这个事,肯定需要跟平台方去说的。”“山西省民政厅为这个事也问过我,黄先生肯定也是反映到厅里,他们是监管单位,他们询问我们很正常,但有一点,他们也只是询问、辅助或者协调,因为本身我们也是正常的善款在执行的过程。”11月16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多次联系山西省民政厅负责黄先生投诉的工作人员,但电话一直无人接听。>>>自言自语自笑33岁内向独生女,4年前犯病辞职后一直在家休养11月16日,黄先生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我孩子最近送到河南新乡一家精神病院治疗,我妻子在陪护,我本来也是要去的,但中风后腿脚走路不方便。”相关资料显示,黄先生的女儿个性偏内向,大学毕业后在公司做职员,2020年左右出现精神异常,表现自言自语自笑,经常一个人在房间不出门,在网上不断地网购东西。“她是我的独生女,2020年前后她先是变得抑郁,犯病后来辞职一直在家休养。我现在是一只眼,有一只眼失明,加上又中风,行动很不方便。我们家现在就是靠养老金生活。” 黄先生表示,他们希望灯塔慈善救助基金能全额退还捐款,孩子本身也需要治疗费。>>>律师以案说法捐赠时属无民事行为能力,捐赠合同应认定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捐款能否申请退还?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受访指出,“精神病患者能否要求退还捐款,不能一概而论,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民法典》第21条以及第22条涵盖地对精神病患者所属群体给予了明确规定,其中提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顾名思义,据精神病患者的病情程度,可将精神病患者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赵良善表示,精神病患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后果是有所不同的。若精神病患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民法典》第14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若精神病患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民法典》第145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换言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属于效力待定行为,如果其监护人未事前同意或者事后追认,那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仍归属无效。”赵良善指出,具体到本事件,经权威专业鉴定机构鉴定,当事精神病患者是在其发病期实施的捐赠民事行为,期间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既然捐赠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依据前述《民法典》第144条规定,其与慈善组织之间达成的捐赠合同理应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另据《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而,灯塔慈善救助基金会应当退还当事精神病患者所捐的款项。赵良善建议,灯塔慈善救助基金会尽量与当事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协商妥善处理退款事宜,“如协商不成,当事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可继续向当地民政部门投诉反馈,由当地民政部门出面调处;当然,当事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亦可直接诉诸法院,依法维权。”华商报大风新闻(来源:华商报大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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